專利申請權進行轉讓,首先應簽訂轉讓合同,然后到專利局辦理登記手續,并由專利局公告,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。
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,是指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轉讓給受讓方,而受讓方支付約定的價款所訂立的合同。
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主要條款是:合同名稱、發明創造名稱、發明創造種類、發明人或者設計人、技術情報和資料清單、專利申請被駁回的責任、價款及其支付方式、違約金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、爭議的解決辦法等。
不同申請人提出相同申請,如何處理?
不同申請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先后分別提出申請,而這兩份申請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其他條件的,根據《專利法》第九條的規定,專利權應授予在先申請的人。在先申請授權后,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向在后申請的申請人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,指出該在后申請不符合《專利法》第九條的規定。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,該在后申請被視為撤回;經申請人陳述意見之后仍不符合《專利法》第九條的規定的,將駁回在后申請。